引用解释
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读音:lǜ lì guǎn
首字母缩写:llg
【拼音】lǜlìguǎn
「
律」字简介:
“律”在中文法律语境中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
律字详解
「
例」字简介:
“例”指用作参照或证明的典型事例、标准或规定,如例子、条例。
例字详解
「
馆」字简介:
“馆”指提供特定服务或活动的场所,如饭馆、图书馆、体育馆。
馆字详解